撰写案件审查报告重在“层层递进”
栏目: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15
 在我国,司法官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撰写案件审查报告或审理报告(检察官使用的是审查报告,又称审查意见书;法官使用的是审理报告),检察官的起诉书和法官的判决书呈现的是“判决式”模式,即直接给出结论然后展开说理,但这种法律文书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建立在检察官、法官“幕后”制作审查报告、审理报告基础之上的,这里的审查报告和审理报告均具“鉴定式”色彩。  在德国,法科生在大学阶段的主要学习任务,就

  在我国,司法官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撰写案件审查报告或审理报告(检察官使用的是审查报告,又称审查意见书;法官使用的是审理报告),检察官的起诉书和法官的判决书呈现的是“判决式”模式,即直接给出结论然后展开说理,但这种法律文书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建立在检察官、法官“幕后”制作审查报告、审理报告基础之上的,这里的审查报告和审理报告均具“鉴定式”色彩。

  在德国,法科生在大学阶段的主要学习任务,就是撰写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又译为鉴定式分析报告、鉴定式报告)。鉴定式分析与“判决式”分析相对应,前者是先假设性提问然后逐一分析验证,最后得出结论;后者直接给出结论,接着说明理由。要求撰写鉴定式报告的目的是培养出具有统一适用法律能力的职业法律人。这种为法律人才量身定制的独具特色的培养方法,使得从法学院毕业后从事实务工作的人能够很快适应办案工作需求。但我国的法科生在大学期间几乎没有撰写过审查报告或审理报告。因此,晚近以来,有学者主张引进德国的鉴定式报告,并在法学本科教学中试用,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尽管德国的鉴定式报告已经非常成熟,正如有学者所言“完全照搬可能和闭门造车式的独立发展一样困难”。一方面,德国的鉴定式报告与我国司法官使用的审查报告、审理报告存在一定的差异,完全照搬德国的鉴定式报告,可能会导致法科生毕业后从事实务工作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司法官使用的审查报告、审理报告也应吸收德国鉴定式报告的优点,进行融合式改革,拉近二者之间的距离,这样不仅有利于法学教育和法学人才的培养,也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笔者结合检察官使用的审查起诉案件审查报告,在比较的基础上,尝试吸收德国的鉴定式报告优点,进行融合式改良。

  德国的鉴定式报告与我国的审查报告,功能具有相似性,都是案件分析的工具和载体。审查报告的思维方式是,检察官根据审查的事实和证据,先根据“法感”预设罪名的可能性,特别是对于疑难案件,会分析多种罪名的可能性,然后逐一分析验证,最后得出结论。这与德国鉴定式报告的思维方式有相似之处。与德国法科生接受系统全面的鉴定式报告撰写训练不同,我国法科生在校期间几乎没有接受过撰写审查报告的训练,导致刚走出校门的法律人需要经过长期的实务训练和摸索,才能掌握审查报告的撰写技巧。还有一个不同点在于,审查报告是实体与程序兼容,而鉴定式报告是实体的。德国的鉴定式报告是按照刑法学的标准对一个现实案情进行评判的文书,是对给定的案情进行刑法适用分析;我国的审查报告是对案件的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分析的综合性文书,是对现实发生的案件先进行证据审查与归纳得出待证事实的结论,然后针对待证事实进行刑法适用分析。可见,德国的鉴定式报告主要侧重实体法,而我国的审查报告是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司法实践中真实的案件,呈现给司法官的是一堆杂乱无章的卷宗材料,案件事实需要检察官、法官进行审查后概括出来,然后再进行刑法适用分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办案件就是据,实践中不存在只有实体而无程序的案件,也不存在只有程序而无实体的案件。当然,中欧体育kok官网入口我国的审查报告也存在法律适用分析缺乏逻辑性、缺乏深度,以及不善于运用构成要件对案件事实进行涵摄判断等问题。德国的鉴定式报告采用“引导句→定义→涵摄→结论”的步骤,倒逼对事实和法律全面审查,层层推进,有助于准确判定法律适用。就此而言,取二者之长以补其短,才是明智之举。

  我国审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证据摘录、证据分析、需要说明的问题、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审查意见等,实体方面的刑法适用主要集中在报告的审查意见之中,可以在审查意见这一部分吸收鉴定式报告的合理成分。德国的鉴定式分析一般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是提出引导性问题,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某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换言之,鉴定式分析的第一句话,就是承办人要预设哪一个行为要作为后续讨论的审查对象,例如“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刑法第X条X罪?”结合我国的审查报告,就是在证据审查得出“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基础上,设问该事实是否可能构成刑法上相关条文规定的罪名。第二步是对构成要件要素定义,也就是构成要件要素在刑法理论上的意义。有些要素理论上存在争议,也需要对争议的观点进行评析。第三步是涵摄,就是案件事实能否被构成要件要素所涵摄,本质上是事实与规范的对应过程,这是鉴定式分析的重中之重,也是核心和精髓。在德国,鉴定式报告的涵摄过程一般遵循这样的基本构造:(1)构成要件符合性;(2)违法性;(3)罪责。三个阶层层层递进,只有前一阶层的要件满足时,才能进入下一个考查阶层。对于我国的审查报告来说,涉及使用传统“四要件”还是“三阶层”问题。其实,“四要件”和“三阶层”的差别在实践中没有想象的那么大。就“三阶层”而言,由于主观要件要素已经得到通说认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既需要分析客观要件,也需要分析主观要件,“四要件”在实践中的运用也主要是分析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无论使用“四要件”还是“三阶层”,都应当坚持从客观到主观、从不法到责任的审查顺序。第四步是得出结论。以上是基本的涵摄分析步骤,如果案件涉及多事实的,应当一事实一分析;涉及多人共同犯罪的,需要结合各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分析;涉及未完成形态的,需要具体分析既遂、未遂、中止等问题。

  当然,鉴定式报告也不能过于机械化和过于公式化,关键是借鉴这种层层递进的思维逻辑和分析方法。“结构要遵循内容”,一方面,要找出所有相关的构成要件,重点分析疑难问题,另一方面,要忽略那些不值得考虑的构成要件。例如,使用“三阶层”,有些案件根本不存在阻却违法事由,这个阶层就无需分析;使用“四要件”,有些案件根本不需要讨论其侵害的客体,这个要件也可以省略分析。笔者认为,大学的法学教育应当积极将审查报告引入课堂教学,并融入鉴定式报告的分析方法,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打造中国式的法律人才培养方法,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输出优秀的法律人才。

  (作者分别为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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