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导语:2018年1月18日,一位姓刘的女士通过金牙大状网找到了李泽民律师,就其女儿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与李泽民律师进行了深入的沟通。经过沟通之后,我们对案件基本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在李泽民律师的指导下,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成员黄佳博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了以下这一份《法律分析与应对方案》。
20xx年xx月xx日,张某某母亲与李泽民律师就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进行面对面交流。在此之前,双方就案件基本情况已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同时,我们也通过网络对本案相关情况进行了初步的了解。根据目前所了解的情况,我们为贵方提供初步的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供贵方参考:
20xx年xx月xx日,xx有限公司(下称xx理财)涉嫌网络传销,XX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等被刑事拘留。7月1日,包括朱某某在内的XX名公司高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XX人被取保候审。
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xx理财的经营模式大致如下:投资者缴费注册后经过激活成为玩家,根据投资金额的不同,可分为一至六星玩家,玩家按注册的先后顺序组成层级关系。在项目推广、发展的过程中可以获取“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是指通过投资获得的电子币购买XXX,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促进XXX金币交易,拉动金币从X$上涨至X$后拆分倍增;动态收益分为六大奖金:推荐奖、配对奖、领导奖、见点奖、商务中心推荐奖、奖金配对奖。每种奖金分别对应一种规则。玩家在发展下线的过程中无实物交易,投资者的收益从根本上需要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注册予以保证。简单来说,xx理财是一种通过设计一款“拆分赚钱”的XXX币,吸引玩家投资,并且以不断发展下线为持续发展提供能量的项目。
上述经营模式是我们经过目前掌握的资料总结而成,综合来看,xx理财的经营模式涉嫌传销。
1.20XX年7—8月,张某某经陈某(XX案件主要成员)介绍投资了一个XXX元的账户,由此我们初步推断出陈某是张某某的上线XX年年底,张某某跟随主要的领导人参加XX公司组织的公费旅游。在此期间,涉案人将自己的账户升级为XXXX的账户。
4.与张某某所处的“商务中心”地位相关的有两条“传销”线,一条是其自己用于投放账号,一条是上线所放,通过这两条线都有钱汇入张某某账户。也就是说,张某某通过这两条线获得收益,其中既包括张某某投放账号获得静态收益,又包括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获得动态收益。
5.张某某用XX老总朱某某的身份信息及XX公司的营业执照在XX省XX市组织了一次会议,陈某携带讲理财内容的讲师到场宣讲。20XX年,张某某与郑XX、赵XX到XXXX公司参加两次以上性质类似的会议。如果上述信息得到印证,那么张某某所组织、参与的活动是带有宣传性质的。
6.20XX年11月27日,张某某因涉嫌参与xx理财项目被XX省XX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刑事拘留,具体涉嫌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目前被羁押于XX分局看守所。
7.根据XXX女士和张老师介绍的情况,XX公安目前认为张某某涉案金额是XX万。至于该涉案金额的性质到底属于张某某个人获利、投入还是收取的会员资金,或者是这几项的综合,目前尚无法确定。
如前所述,xx理财项目整体上涉嫌传销。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在传销案件中,涉案人员发展下线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方面,《意见》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其中,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情节严重”的认定,《意见》列举了五种情形。结合实务经验,认定为“情节严重”主要有两个基本要素:第一,发展的下线人数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第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这两个基本要素只要具备一个就属于“情节严重”。
1.如前所述,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xx理财整体项目涉嫌传销,其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如果被定罪,其量刑幅度应该在十到十五年之间。至于张某某本人的情况,如果按照公安机关关于张某某属于XX号人物的判断来看,其在整个项目中应该属于中层或者中下层的级别,但对其地位和作用的准确定性应结合整个xx理财项目整体的层级数、张某某的下线人数和层级数以及涉案金额进行综合判断,就目前的情况,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只有在进一步了解和分析案情后,才能确定本案是否存在无罪辩护空间。如果实际情况确与公安机关所判断的一致,为张某某进行无罪辩护获得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小,只能做罪轻辩护。
2.在量刑方面,xx理财项目整体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毋庸置疑的。如果张某某最终被定罪,认定为xx理财涉嫌传销案件的共犯,那么,其也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实务中,本地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有可能没有把张某某纳入XX总部案件进行综合考量,而是将其作为独立的传销案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判断张某某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依据是张某某发展的下线人数是否达到一百二十人以上以及收取下线的金额是否累计达到二百五十万以上。至于属于哪种情形,需要根据进一步的了解才能做出判断。
3.不管张某某在xx理财项目中被认定为哪一层级,可以确定的是张某某不属于xx理财的启盘者,即不属于传销犯罪案件第一层级的人物(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从现有信息来看,张某某涉案行为主要是发展下线和宣传项目。根据现有的司法判例,结合我们的办案经验,在进行罪轻辩护的前提下,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为张某某争取从犯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是就目前了解的信息来看对张某某最有利的选择。
从本案目前的进展情况来看,您方已委托律师介入,我们对该律师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并不知情,做出上述法律分析都是建立在XXX女士所提供信息的基础上。因此,以下也只是初步的应对方案,最终的方案需要在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掌握更多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修改完善。
通过会见,中欧体育最新地址与张某某了解与案件有关的详细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2)------(3)------。通过多次高强度的会见,详细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厘清公安机关的侦查思路,从而有的放矢,不断修正和完善辩护思路。
除此之外,通过会见,与张某某沟通,对其进行法律培训。目的在于通过培训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张某某的辩护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律师与当事人合力,实现最佳辩护效果。
中国之大,每个地方的司法机关有不同的办案风格,当地司法机关的办案风格对刑事案件的走向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目前本案处于侦查阶段,我们要做的工作就是------,并且通过过往类似案例分析XX市司法机关对于网络传销案件的处理手法和态度。只有这样,我们才知道应该从哪些法律和证据层面入手有针对性地展开辩护工作,取得理想的辩护效果。
XXXX总部案发至今已有十个月,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目前该案可能处于审查起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阶段。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在这个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及复制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交的案卷材料,这些材料对于辩护律师全面了解xx理财涉嫌传销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准确判断张某某在整个项目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在此基础上,才能有针对性地完善辩护策略,为张某某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效果。反之,如果没有从整体上把握整个xx理财项目涉嫌传销的具体情况,没有从张某某只是属于整个项目某一环节这一角度出发进行有效辩护,办案机关可能将张某某涉与xx理财整体项目涉嫌传销割裂开来,单独将其作为个案审理。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张某某将有可能失去减轻处罚的情节认定,面临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全面熟悉了解案情以及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确定初步的辩护方案。向有关机关出具专业、有理据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书,与有关机关就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详尽有效的沟通,进行全面、充分的无罪或者罪轻论证,为当事人争取最理想的辩护效果。
由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十分在意当事人资产状况(包括其收取的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等等),而当事人相关资产的性质是影响当事人最终退赔涉案资金的数额以及法院判处罚金的重要依据。因此,律师在会见张某某过程中会对这一部分进行全方位地了解,初步判断当事人相关资产的性质以及对此的掌握情况,以此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具体如下:
1.通过会见以及调查资金流水等方式了解张某某涉案之前的资产状况,掌握张某某购置合法资产、获得合法收入的准确时间。在确定张某某何时加入xx理财项目的基础上,厘清其涉案前合法资产,搜集、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某购置相关资产及获得相关收入发生在加入xx理财项目之前。避免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混淆其合法财产的性质;
2.通过会见、调查资金流水、搜集相关证据等方式了解张某某参与XX项目之后的资产状况,将其合法收入与违法所得区分开来。举例来说,搜集张某某在加入xx理财之后通过其他合法项目获益的证据、通过了解向张某某转账人员是否涉案或者公安机关对该部分流水的掌握情况来确定张某某所收取资金的性质,排除其中非会员转账的部分,促使公安机关最大幅度地降低其违法所得数额。
3.关于张某某资产中合法收入与违法所得界限相对模糊的部分,通过提出有理据的事实和证据促使公安机关提高对张某某合法收入比例的认定,最大限度地保存其合法财产;举例来说,根据您方的介绍以及我们的办案经验,公安机关认定的张某某涉案XXX万可能存在复投的情况,也可能存在其为解决下线纠纷、处理相关矛盾所支出的资金。当然,还可能是其他情况,这部分资金的共同特点就是循环使用、相对模糊。辩护律师在会见以及后期全案阅卷之后,通过重点审查银行流水,对比同案犯罪嫌疑人口供、质证公安机关鉴定意见等方式厘清该部分资金情况,并向办案机关提出对该部分资金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的意见,降低违法所得的比例。
4.对于涉案资金部分,结合实际收取的资金情况,对其中无法查清的事实进行总结整理,与办案机关进行交流,提出存疑有利于被告等法律观点。从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尽可能地减轻违法所得数额,以此尽量减轻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
5.特别留意在张某某涉案前后与其有经济往来的亲友,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公安机关通过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名调查亲友以达到突破张某某的目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审查批捕之前最长有30天的办案期限,传销案件属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公安机关一般会将30天的期限用尽。因此,在接受委托后,我们将第一时间投入本案,初步的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1.会见,如果在12月13日接受委托,张某某已被刑事拘留14天,除去节假日,第一阶段可用于会见的时间剩下10个工作日;
2.了解当地办案机关的办案风格,目前来说,接受委托之后,该项工作与会见同步进行,预计花两个星期左右的时间(即12月14日至12月27日)对当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和法制部门的具体情况、上级公安机关对本案的态度以及当地检察机关接入的情况等内容进行了解;
3.了解XX总部案件认定情况。此项工作至关重要,与会见工作同步进行,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即在12月21日之前完成。由于此项工作至关重要,需要您方协助配合完成,具体以何种形式配合完成,视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4.出具法律意见书。目前这个阶段需要出具两份法律意见书,一份提交公安机关,一份提交检察院。前者需要在30天期满前一个星期,即12月21日之前提交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争取在公安机关对案件定性之前与其进行有效的法律沟通。后者需要在12月27日之前提交检察院,同时需要提前了解检察院具体承办人的情况,提前与其进行有效的法律沟通。
5.了解张某某涉案前后的资产状况。正如前文所述,此项工作对后续的退赔以及法院判处罚金有重大影响。因此,此项工作还是与会见同步进行,贯穿于整个辩护过程当中。争取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即12月21日之前对其涉案前后的资产状况有一个相对详细的了解。
结合传销类案件的特征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要做好当事人会被检察院批捕、起诉的心理准备。检察院审查逮捕之后,辩护律师初步的工作安排如下:
1.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之后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第一,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张某某将会被变更强制措施。这种情况说明前期律师的工作起到良好的效果,公安与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一定程度上认同我们的意见;第二,检察院对张某某批准逮捕,张某某被继续羁押。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的工作重心将放在继续与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沟通以及收集有利证据上,通过与公安机关沟通,引导其侦查方向。通过与检察院进行沟通,厘清张某某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争取为其变更强制措施。
2.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收集证据或申请检察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在掌握全案证据的基础上确定基本的辩护方向;与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进行进一步沟通、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争取在承办检察官出具起诉书之前将有利于张某某的证据和意见跟其沟通清楚;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3.一审阶段,查阅、了解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重新阅卷;进行更为细致的阅卷工作,制作内容详尽的阅卷笔录;根据案件需要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的意见及其辩解;开庭之前完成庭审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书,具体包括发问提纲、质证意见、举证提纲、辩护意见等;制作张某某本人的庭审纲要,对其进行有效庭前辅导,促使张某某在庭审时能够进行有效答辩,与辩护律师配合,取得良好的答辩效果;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表达辩护意见,高质量跟进和完成后续的辩护工作,促使法院做出最有利于张某某的裁判结果。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是以刑事案件辩护见长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其刑辩业务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专业、专注”提供法律服务是我们的职业导向。为了给涉嫌经济犯罪当事人提供更为专业的法律服务,广强律师事务所设立了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由李泽民律师担任中心主任。在此基础上,专门针对传销类案件,律所成立专业的传销犯罪辩护团队,由李泽民律师担任首席辩护律师。该团队自成立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复杂的传销案件,并且取得了极为理想的法律效果,比如最近办理的XX省某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取得全案被告人被判缓刑的绝佳效果。
传销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往往重大复杂,案卷材料基数大、内容繁杂,再加上每个地方对于传销犯罪案件的态度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本案辩护律师的工作量极大,当事人若想取得理想的辩护效果,需要专业性强、经验丰富且高度负责的刑事律师。鉴于本案工作量极大,且需要跨省办案,辩护律师需要全面投入,进行有效辩护,本着对当事人审慎、负责的原则,我们最终提供如下两种收费方案,以供选择:
1.由李泽民律师主办,其他专业律师、律师助理协办,基础律师费为人民币XX万元;
2.由本所其他专业刑事律师主办,李泽民律师督导,基础律师费为XX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