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李某与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栏目: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10
 2020年7月21日,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向张某承租涉案房屋,用于居住;租赁期限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租赁期限内,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向李某交付了房屋。李某向张某支付了2020年7月21至2021年10月16日的租金。2021年11月1日李某向张某邮寄解约通知函及单方签字的结算协议,通知解除《房

  2020年7月21日,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向张某承租涉案房屋,用于居住;租赁期限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租赁期限内,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向李某交付了房屋。李某向张某支付了2020年7月21至2021年10月16日的租金。2021年11月1日李某向张某邮寄解约通知函及单方签字的结算协议,通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向张某签约时留存并认可的手机号码发送电子锁密码。之后,张某起诉李某支付2021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房屋租金288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8000元。

  作出生效裁判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李某违反合同约定,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张某解除租赁合同,导致张某没有充分的时间寻找新的承租人。而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一直拒绝接收房屋,是造成涉案房屋的长期空置的根本原因。因此,张某应当对其扩大损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在案证据等因素,酌情支持张某房屋租金期限计算至至李某向其发送电子密码后两个月,即2022年1月1日,应付租金为6000元。中欧体育最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