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栏目: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25
 中欧体育最新地址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9分左右,郭某某(牛某某之夫)向110报警称有人私闯民宅,不认识对方,已经上了房顶。当地派出所经了解,系村委会实施的“帮拆”行为,称已电话反馈报警人,未到现场处警。同日,派出所对郭某某报警被打伤一事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后根据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牛某某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某分局对2018年12月28日的报警未依法履行保护其人

  中欧体育最新地址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9分左右,郭某某(牛某某之夫)向110报警称有人私闯民宅,不认识对方,已经上了房顶。当地派出所经了解,系村委会实施的“帮拆”行为,称已电话反馈报警人,未到现场处警。同日,派出所对郭某某报警被打伤一事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后根据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牛某某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某分局对2018年12月28日的报警未依法履行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某区法院判决驳回牛某某的诉讼请求。牛某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牛某某向北京市检察院某分院申请监督。某分院向北京市公安局调取郭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录音。经审查认为,某分局接到报警后应当到现场进行处置。根据《人民警察法》《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处警民警接到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本案中,郭某某的报警反映其人身财产安全正面临危险,需要公安机关出警帮助,属于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帮拆”行为的理由不能免除某分局的法定职责。虽然公安机关称通过电话告知报警人情况,但该告知行为不能免除公安机关前往现场处置的法定职责。据此,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案发回重审并得到改判,最终确认了某公安分局对2018年12月28日报警未到现场处置行为违法。

  在涉及村委会“帮拆”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报警、求助事项的紧急程度依法处理,对紧急报警、求助,公安机关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为由而未到现场处置的,应当认定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在审查“帮拆”背景下公安机关履责类案件中,对公安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等规定对公安机关履责情况进行实质性全面审查,并保持不同诉讼中的审查立场协调统一。对生效判决错误认定公安机关履责标准的,检察机关应通过抗诉方式,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以更加刚性的司法判决促进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更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

  执行监督 工程建筑质量 跨区域一体化协作 社会治理

  2021年,某市某花园小区肖某等3名购房人先后以工程建筑质量不合格为由,起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生效判决责令某市住建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某花园小区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后未经修复即强制交房等违法行为”履行监管职责。某市住建局怠于履行判决内容,肖某等3人向管辖地某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为应对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现状,全市检察机关构建行政检察跨区域协作机制,争议地某市检察院协助管辖地某区检察院办理生效裁判执行监督案件。在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某区检察院和某市检察院相互配合开展工作。某区检察院约谈肖某等人了解情况和诉求;某市检察院对接某市住建局,听取意见、查阅档案、实地走访,围绕诉求展开调查,确认某市住建局具备履行判决的客观条件和能力。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协调会,督促某市住建局迅速立案,已履行判决义务。肖某等3人对处理结果给予充分认可,主动撤回执行监督申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个案化解后,某市检察院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某市住建局未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审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在工程质量监管和工程验收备案环节履职不当,影响了众多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导致此类行政诉讼案件多发、频发。针对住建领域暴露出的监管漏洞,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住建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住建局十分重视,组织力量对近三年来的工程质量监管投诉台账和项目竣工验收档案进行“回头看”,检查全市23个小区,发现问题小区6个,涉及17栋楼,修复问题29处。

  在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创新构建行政检察跨区域协作机制,通过“行政争议发生地检察院+行政诉讼管辖地检察院”联动模式,实现信息共享、协同办案,监督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判决义务,有力保障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同时拓展监督视野,以个案为切入点,以数据为支撑,以检察建议为载体,开展类案监督,以“我管”促“都管”,推动住建领域普遍性问题解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2021年8月,某市居民丁某某(73岁)发现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用刀攮伤邱某某,挺身而出、主动施救邱某某也被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用刀刺成重伤。2021年11月,经某市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认丁某某的行为为见义勇为。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死亡,其没有财产可供赔偿。丁某某受伤后,花费近10万余元,多次在医院治疗。丁某某家属几次向某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医保中心因丁某某的伤情是第三人加害且无法向第三人追偿不符合医保报销条件,对其医疗费用未予报销。

  某市检察院在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认为市医保局作为辖区内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可能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形,遂启动行政检察监督程序。某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应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本案中,丁某某见义勇为后身受重伤,花费近10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死亡,其没有财产进行赔偿。某市医保局应当落实对其医疗保障措施。遂向某市医保局提出检察建议,并进行公开宣告送达,建议其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机制,及时报销本案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用。

  为推动检察建议的落实,某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医保局应当落实国家对见义勇为人士的保障措施政策,及时为本案见义勇为的老人报销医疗费用。医保局表示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立即研究落实检察建议内容。

  承办检察官帮助老人整理医疗费用票据,积极与医保中心进行联系,督促医保部门尽快报销医疗费用发放到丁某某手中,实现救急救早。某市检察院考虑到丁某某年事已高,后续需要多次到医院治疗,仅靠退休工资无力支付养老院费用和治疗费用,遂帮助丁某某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给予司法救助金2万元。

  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包括对于加害人无力承担的医疗费用,国家要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解决的制度。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2017年3月,严某及严某某共同购买了某联排别墅,后上海某区规划资源局作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2018年10月,严某二人收房后,发现地下室入户门的出行通道被设置成停车位,妨碍正常进出。严某二人要求撤销验收合格证被行政机关拒绝,申请复议被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上海某区法院以验收合格证属于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严某二人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具备原告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严某二人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遂向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实质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家用汽车普及,人们对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提出了更高的安全性、便捷性要求。本案中,法院生效裁定以严某二人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并不意味着当业主专有部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业主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民法典》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保护价值应当溢出到公法。考虑到严某二人的实质诉求是解决“堵门”问题,即使抗诉也难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还可能对业主办理产权证书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了解到严某二人因车位堵门拒交物业费引发物业纠纷,正向某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分院决定与区院合力一揽子化解“行民”争议。最终严某二人与开发商、物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以优惠价格购得堵门车位,撤回行政、民事监督申请。行政机关、相关企业还采用本案争议化解方案解决该小区类案诉讼。同时,检察机关依靠勘查获取的数据、向建设部国家标准制定专家及最高检专家库成员咨询获取的专家意见,针对地方性城市停车规范标准滞后于人民群众现实新需求的情况,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并抄送相关单位,建议提升停车库设计合理性与安全性,提高技术标准规范,均获得采纳及落实。

  当行政行为因规范性文件的滞后,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需求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行政监督职能,既要探索何种方式能获得案件办理的最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通过一揽子化解行民争议,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出行困难”问题;同时也要挖掘《民法典》的公法价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标准。

  南通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江阴某金属矿砂公司安全生产违法非诉执行监督案、南通市某磷肥厂环境违法非诉执行监督案等一系列“恶意注销”案件中,发现问题企业通过注销登记逃避法律责任问题存在于行政处罚、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以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执行等各个执法司法环节,严重影响行政和司法权威,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恶意注销专项监督。

  南通市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赋能,对全市5000余条涉案企业注销数据及对应上万条法院裁判、执行文书、检察文书、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数据碰撞、筛选,发现各类型案件线件。南通市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履职优势,对发现案件线索逐一审查研判,通过交办、提办等方式精准监督,全市立案监督51件,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2件,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22件,审违检察建议5件,再审检察建议2件。

  针对专项监督中重点领域治理漏洞,检察机关创设《企业涉案情况告知函》,函告涉案企业注册地行政审批部门企业涉案信息,提醒及时关注涉案企业重大事项变更情况。通过召集辖区行政执法及行政审批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会签文件、向党委政府专项报告等形式,堵塞恶意注销漏洞,推进社会治理。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但少数问题企业却意图通过注销登记以逃避法律责任履行,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依法精准监督,有效规制企业“恶意注销”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案件办理中树立系统思维,坚持从个案监督、类案监督到社会治理的履职路径,立足个案办理经验,梳理研判“恶意注销”多发易发环节,通过大数据赋能,高效整合挖掘监督线索,推动实现专项监督。通过穿透式监督发现社会治理难点堵点和执法司法“病灶”,抓实溯源治理。通过联席会议、会签文件、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推动恶意注销专项治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社会氛围。

  2019年5月10日,何某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水电工岗位,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5月13日下午,何某某从公司出发去购买安装公司洗脸盆所需的下水弯头,其驾驶电动自行车路经某路口时摔倒,致脑部等多部位受伤。何某某向某市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何某某不服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该决定书。某区法院一审认为何某某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受伤害系工伤而驳回其诉讼请求。何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审生效后何某某不服判决结果,向某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何某某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认为何某某系在工作时间获公司授权后外出购买物料,摔伤路段也处于合理路线之内,符合工伤情形,某区人社局对何某某不予认定工伤错误。某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区法院未采纳。某区检察院遂向某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某市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向某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某市中级法院指令某区法院再审。

  因何某某的实质诉求是要求赔偿,某区检察院同步开展行政实质性化解工作,联合法院与某区人社局、企业沟通协调,引导企业与何某某在再审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企业依法支付赔偿款。考虑到何某某因工伤事故劳动能力下降,且妻残子幼,生活困难,检察机关依法为其申请司法救助。何某某撤回监督申请。2022年9月2日,某区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诉讼。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新招聘尚未参保、短期灵活用工等人员因客观原因有时难以获得充分社会保障支持,尤其是在工伤中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的情况,某区检察院与法院、司法局、人社局签订《关于在涉劳动关系检察工作中加强共同调处与协作支持的意见(试行)》,就如何实质化解争议、避免“程序空转”、加强治理堵漏等达成共识。

  对于人民法院未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处理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理由成立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坚持以抗促和的办案理念,综合运用释法说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措施,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新招聘尚未参保、短期灵活用工等人员难以获得充分社会保障问题,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长效机制,有效保障该类人员的权益。

  起诉期限 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郭某的母亲施某甲因祖遗内地房产被母胞弟施某乙私占(以上均为中国香港居民),提起民事诉讼胜诉获判各自按份继承。但登记部门以案涉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权利主体不一致等原因,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施某甲起诉至法院,分别诉请撤销某市政府于1992年3月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于1994年4月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两起案件均因超过最长20年起诉期限,被某市中级法院驳回起诉,上诉、再审均未获支持。施某甲在行政诉讼期间过世。案涉房产纠纷历经15次民事、行政诉讼及刑事自诉,多年信访,长达近30年的争议依然处于“程序空转”。

  福建省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案件确已超过最长20年起诉期限,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程序空转”,检察机关决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经调查核实查明,施某乙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独子身份骗取登记机关错误将案涉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到其名下的事实(登记机关始终未曾发现该骗证事实)。在充分查清事实真相基础上,福建省检察院注重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非追责的角度与行政机关开展沟通协调,通过从法理、事理、情理上分析论证,最大限度争取共识。据此,福建省检察院于2020年7月6日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建议该局依法对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权属登记予以纠正。同时,福建省检察院持续督促和协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复核、公开听证、法理论证等自我纠错工作,先后召集省、市、区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召开5场协调会和论证会,解决了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经过3年跟踪推进,最终促成登记机关决定撤销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实质性解决了近30年的错误登记颁证问题。郭某从香港来电和来信,对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和感谢,书面申请撤回对两个案件的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对于因超过起诉期限、维权陷入困境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不能只满足于程序结案、形式正确,而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纠正错误行政行为,解决群众合法合理的诉求。检察机关运用“穿透式”办案方式,针对迄今近30年的登记颁证行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引导登记机关自我纠错,并坚持跟踪推进,最终实质性解决争议,消除了权利人进一步申请颁证的障碍,解决困扰申请人多年的揪心事,也增强了申请人对内地司法公正的信心,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1996年某区房产管理局为苏某办理了涉案房屋《公房租赁证》。1999年赵某伪造申请材料对涉案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获取了某市房产管理局为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赵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案房屋的承租人苏某腾房,苏某始得知其租住的公有房屋已被赵某违法获取,遂以某市房产管理局为被告、赵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某市房管局为赵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某区法院以苏某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苏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苏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山东省某市检察院依法受理并经调查核实查明:涉案房屋一直由苏某租住。在对涉案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过程中,赵某伪造申请材料、相关部门为赵某出具了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房屋使用权人证明。审查认为,苏某作为涉案房屋合法承租人,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某市房管局为赵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予撤销。据此,山东省某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8年该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某区法院继续审理。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某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的房产登记职能已转入国土资源局)为赵某颁发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赵某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

  因赵某在本案再审过程中与第三人李某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李某为购买涉案房屋向某银行贷款,并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2020年起苏某又先后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将该案涉及违法处置公租房的事实与法院进行充分沟通。2022年法院判决撤销了李某对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区房管局并入该局)重新为苏某办理公房租赁证,苏某补缴自房屋涉诉以来的租赁费。

  苏某继续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房改。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动苏某对涉案房屋进行房改的合法诉求及早实现,2022年某区检察院向某区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及时履行公房管理职责,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承租人苏某的房改要求进行审查,推动问题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解决。区住建局回函表示,经初步审查已将苏某房改手续上报某市住建局审批。某市住建局经审查认为,在某银行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撤销前,房改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苏某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抵押权登记。在该案法院诉前和解阶段,经两级检察机关多方沟通协调并向某银行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最终促成银行主动申请撤销了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彻底消除了苏某办理房改的障碍。苏某对该案撤回起诉。

  公房承租人对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具有诉的利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行政裁判结果监督,纠正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即便错误的裁判结果得以纠正也无法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检察机关通过对涉诉行政行为及关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与所办案件相关的一系列诉争进展情况保持跟进,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依法能动运用检察监督方式和手段,确保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救济,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将国家住房保障政策落到实处。

  涉案房屋登记在长沙原某运贸公司名下,该公司2001年改制,2007年3月经破产程序后注销。2017年,因涉案房屋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政府拟对涉案房屋拆除并制定补偿政策,任某等6户自称涉案房屋的公房承租人,不满1170元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双方未能签订协议。2018年9月,涉案房屋被长沙市某街道办。任某等6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拆除行为违法。一审认为任某6户无证据证明是公房承租人,亦非产权人,在涉案房屋上亦无重大添附,其并非涉案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遂裁定驳回起诉。任某等6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遂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市检察院调查中取得涉案企业长沙原某运贸公司留守处人员胡某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曾作为公房分配给任某等人居住,遂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涉案企业改制时明确了企业资产优惠售卖,对职工住房问题全部解决到位。涉案房屋因水毁严重,破产时经评估已无使用价值,不属于优惠售卖范围,被废弃搁置。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也被某市政府收回,企业与员工之间不再有承租关系。申请人要求按照公房承租人的标准予以补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裁定正确,遂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承办检察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谈,召开专家论证会,加入申请人微信群持续5个月24小时在线答疑解惑,上门组织申请人学习讨论类案,最终帮助申请人认清案件法律关系,按照原搬迁政策签订了和解协议。对其中一位生活特别困难又无住房的申请人,依政策为其申请了公租房和3万元困难补助。涉及6户40人持续了4年的6个案件画上圆满句号。申请人和政府工作人员均表示,通过检察机关的办案,既有“满满的收获”,又受到了“法律的洗礼”。

  检察机关在化解争议的同时要引导当事人树立法治意识,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治国家贡献检察力量。一方面对于正确的生效裁判,要依法支持,为司法大局服务。另一方面要通过多种措施,用真心、真情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让申请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更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并相信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服从正确的裁判,息诉息访,安居乐业,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2016年8月22日,某市交通运输局针对何某违法从事载客业务行为作出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向甲区法院(集中管辖)申请强制执行。甲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乙区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何某履行义务并冻结其相关银行账户。2019年12月31日,何某向甲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甲区法院以“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何某向甲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甲区检察院依法受理。经调取2013年何某的驾驶证档案、补证档案及车辆行驶证档案、被处罚时执法人员所登记的证件信息等发现,上述材料与何某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记录明显不同,也与何某2013年以前档案材料所记载的不一致。经调查,发现何某身份证件被王某冒用。甲区检察院主动向市院汇报,获得指导与支持,同时向有关部门移送线索。经有关部门核查,市车管所经办民警在办理何某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补证业务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导致王某通过提交虚假资料补领了非何某本人照片的机动车驾驶证。本案系王某用自己的照片和何某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证件遗失补办的方式向市车管所申请办理驾驶证供自己使用,因违法运营被处罚。公安机关对王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立案侦查。2021年11月24日,某市丙区法院对王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何某并取得其谅解。基于已查清事实,甲区检察院认为,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主体错误,依法应当撤销。2021年12月9日,甲区检察院向甲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对本案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的错误依法予以纠正。2022年5月5日,甲区法院撤销准予执行裁定。甲区检察院继续跟进该案,督促市交通运输局撤销对何某的行政处罚,而改为对王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王某已交纳全部罚款。乙区法院终结强制执行程序,解除对何某账户的查封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从失信人员名单中删除。

  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责中,因应法院集中管辖,强化上下一体联动、一体履职。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充分运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等方式,协同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实现一案多查,切实提升监督质效。通过依法制发检察建议,持续跟踪问效,督促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