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原告李某因为工作需要需在期刊上发表论文,其通过网络与被告沧州某公司洽谈论文发表事宜。2020年10月5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公司账户转账500元审稿费。审稿后,被告于2020年10月8日向原告发送了《论文委托发表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约定原告提供论文给被告,被告提交编辑部审核,文章通过初审后原告支付50%定金,被告开始安排操作后续相关工作,被告须在规定的服务时间内做好后期修改工作及发表事宜,发表于2021年5月份前。总服务费30000元,签署合同后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15000元,收到录用通知书原告付清余款15000元。被告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由于被告原因,合同未能顺利完成,视为被告违约,协商后被告退回原告所有支付款项并赔偿原告总服务费的100%,即30000元,合同终止。原告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账户转账15000元。2020年10月25日,应被告的要求,原告将剩余的15000元服务费转入林某(被告公司人员)的银行账户。2020年10月26日,被告又给原告发送了《论文发表承诺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承诺原告支付到林某的费用在原告支付给期刊MaterialsToday编辑部提供的账号后无条件全部退还。原告在支付完版面费后不需要再支付任何费用,并且被告需要保证原告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收到MaterialsToday编辑部下发的正式录用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和正式发票。从文章正式online,doi以及MaterialsToday刊物正式期刊号排出,被告需要从头负责到尾,否则双倍退还所有费用。原告于当日向林某的银行账户转账23060元。但被告收到款项后并未如约将原告的论文发表。经原告与被告沟通,被告表示有进度会随时通知,但被告至今未将原告的论文发表在相应刊物上。
我方诉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服务费30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版面费2306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3060元;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五、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论文委托发表服务合同》以及《论文发表承诺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子以认定。原告依约将服务费用30000元和版面费23060元支付与被告,但被告承诺将原告的论文发表在相应期刊上的合同义务并未完成,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因被告的违约而末能实现,其现要求被告退还上述两项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数额过高,且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因被告违约产生的除已支付费用外的其他损失,法院酌定违约损失自原告支付费用之日起至被告退还全部费用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并非必要合理费用,且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承担方,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30000元和版面费2306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8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5日起,以230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退还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示于外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相一致。而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通常情况下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则合同成立生效,但是在实践中具体确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是否有效,应依据法律的规定,既要考虑如何保护表意人的正当权益,又要考虑如何维护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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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本案承办律师王焱律师和张赞律师的不懈努力以及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法官的公正审理,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沧州飞神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債服务费30000元和版面费2306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8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5日起,以230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退还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