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东申:居住权排除强制执行有关问题思考丨人民司法杂志社微信公众号 2023年8月2日
栏目:媒体报道 发布时间: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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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赵奇:居住权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人民司法杂志社微信公众号丨2024年4月3日

  2、燕东申:居住权排除强制执行有关问题思考丨人民司法杂志社微信公众号 2023年8月2日

  3、李才坤、中欧体育kok官网入口谢丹:居住权在执行过程中的风险预防与路径优化 《民商法争鸣》(第21辑) 民商法学LexM微信公众号 2023年12月21日

  4、居住权制度立法供给与司法需求的完美对接——“邱某与董某某居住权执行案”评释 申卫星 冉超 李慧《荆楚法学》2022年第3期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 2022年6月24日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之前,案外人往往基于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房屋共同共有、买卖、租赁、家属扶养关系等情形,以享有居住权益为由,向执行法院主张排除妨害其占有、使用房屋的强制执行。居住权概念法定之后,居住权人作为一部分特殊主体,明确以享有居住权这一物权为由主张排除强制执行。从概括权益到特定权利的变化,使得涉房屋执行程序中权利冲突愈加复杂。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对居住权排除强制执行规则并未进行明晰规定,存在异议审查程序空转、缺乏对生存权利保障的实体性规则突破等问题。本文建议强化对居住权排除强制执行案外人异议的实体审查,结合执行实践适时制定未登记居住权的效力优先认定、不符立法目的形式居住权的特定条件下除去等实体性突破规则,探索异议程序中设立裁判型居住权,切实保护特殊群体的居住权益。

  居住权作为民法典专章规定的新型用益物权,具有物权排他效力,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房屋作为自然人最主要的财产形式之一,经常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同时住宅房屋也是保障公民生存权利的基本需要。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之前,案外人往往基于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房屋共同共有、买卖、租赁、家属扶养关系等情形,以享有居住权益为由,向执行法院主张排除妨害其占有、使用房屋的强制执行。居住权概念法定之后,居住权人作为一部分特殊主体,明确以享有居住权这一物权为由主张排除强制执行。从概括权益到特定权利的变化,使得涉执房屋之上会同时存在所有权、居住权、抵押权、租赁权、家属扶养关系及法院查封等情况,执行程序中权利冲突愈加复杂。笔者先行对强制执行涉居住权益的权利冲突形态及救济途径进行梳理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居住权排除强制执行的现状问题,最后对居住权排除强制执行处理规则的完善提出建议性思考。

  如前所述,在居住权益保障与强制执行债权实现的冲突中,除居住权人以享有居住权主张排除强制执行情形外,还存在房屋买受人主张物权期待权、借名买房人主张房屋所有权、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共同共有人主张所有权、被执行人或其扶养家属主张唯一住房生活必需权利等情形。不同情形中的权利冲突形态不尽相同,权利救济途径的选择也不完全一致。在权利救济程序设置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两种救济途径。执行行为异议理由较为广泛,异议人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侵犯其相应权益即可提出,法院在纠正执行行为后可继续执行,并不当然产生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案外人异议理由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该异议救济以排除强制执行为目的。两种权利救济程序在制度设计和功能效果上存在着较大差异。在探讨居住权排除强制执行有关问题时,有必要先行将实践中涉居住权益的主要权利冲突形态进行梳理,并对救济途径选择及相应居住权益是否可排除强制执行的判断处理进行简要分析。

  1.房屋买受人主张物权期待权。买受人实际占有涉强制执行房屋,其与被执行人在法院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房屋买卖合同,但该房屋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买受人基于物权期待权向执行法院主张居住权益,买受人享有的权利将可能与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之间发生权利冲突。此情况下,买受人提出的异议请求为排除强制执行、阻止房屋的转让及交付,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条件,应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寻求救济。在权利冲突处理中,关于房屋买受人的债权请求权与普通债权、具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之间的价值衡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条、第28条、第29条已制定相应判断规则。一是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原则上无法排除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强制执行。第27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明确了优先受偿权债权保护的位阶原则上高于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二是商品房消费者基本生活居住权益优先保护。第29条明确规定,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商品房买受人所提出的排除强制执行异议,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由此看出,该条是为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利而作出的例外规定,突破了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优先性的原则,属于第27条的除外情形。三是一般房屋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不属于第27条的除外情形,但优先于普通债权执行。第28条规定了无过错一般房屋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保护的条件,买受人提出的异议虽然可以排除普通债权的执行,但房屋买受人主张的物权期待权本质上仍属于债权请求权,且该条并未有关于基本生存权利保护的相关要求,不属于第27条的除外情形,权利保护顺位应劣后于具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请求权。